回村过年注意啥?疾控专家给出重要提示

适用法律平等包括对任何人无论其受保护或受惩处都适用同一法律规则,不因其性别、民族、财产状况、社会地位和宗教信仰等等的差异而有区别。

这意味着,法治的善治这个层面的内容开始逐渐增加,对执法和司法提出了具体明确的要求。但是不管是中文的法治还是英文的法治(rule of law),不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包括两个重要的内容:一个是法,一个是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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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大报告法治部分的总体思路,是法制与法治两者并重,既讲法制观念,又讲法治精神,既强调良法,又强调善治。前一部分内容对十七大报告作了凝练概括,与善治有关的内容更为突出和强化。从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是法治观念从良法到善治的根本转变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涵盖了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四个方面,涵盖了党和政府各项工作内容。法治与政党问题的核心,是中国共产党在法治中的地位和作用。

中国政治有着三千年以上的可考的历史传统。中国的法治发展,使得法治的新十六字方针应运而生: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3] 农民法律信仰和农村法治建设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它们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协调发展。

另外,农村法治制度的确立,必须以农村深厚的乡土文化为土壤,否则,再完美的制度也无法生根发芽,更谈何农民对法律的信仰。其三,法官的身份独立和意志独立。如果在一个秩序良好的国家安置一个不称职的官吏去执行那些制定得良好的法律,那么这些法律的价值便被掠夺了。其二,权力必须依法运用,依法运权是法治得以顺利进行的关键,因为它能够克服两种倾向:滥权和渎权,而且合乎程序合法与实体合法的要求。

[11][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42页。法官应相互独立,每一个法官应成为自我行动的决定者,审理案件时秉承对法律负责的态度,依据事实和法律并考虑乡土社会的实际情况做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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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农民法律信仰的培育路径 法律的最高价值是追求一种可持续的和谐发展状态,这种和谐表现为:法律的价值即自由、正义、秩序能够自由发挥,这样,社会大众的法律信仰才能树立。人治宣扬的是权力至上,法治崇尚的是法律至上,法治与人治是对立的,因为一种权威的强化难免会意味着另一种权威的危机。农民对乡土规范的亲近,远离、拒斥法律,一旦有人用法律(尽管有时是合法的)手段或其他方式破坏传统伦理和乡土规范秩序。法治秩序不仅要求依法行事,还应当与社会本身的惯性相结合[26],注意乡土社会自身的法治资源。

因为在农民的思想意识中,对簿公堂、上法庭是对传统礼俗秩序、乡土规范的破坏,是很伤面子的。农民通过对法律制度文化和法律精神文化的学习,消除对法律的陌生感,逐步认识到法律是其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公正是司法的生命,而权威则是公正的基础,对权威和公正的倚重是司法制度的根本特征。[14][美] E.A.罗斯:《社会控制》,秦志勇、毛永政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69页、64页。

农民对法律缺乏热爱与尊重,一方面是因为信仰法律的代价太大了。因此,农民对法律的信仰和追求理所当然的成为推动农村法治建设进程的最根本的动力,其地位自然不可低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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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为重要的是:法律要通过事实给农民带来看的见、摸的着的实惠,当农民发现法律是用来保护自己的,与自己的生活息息相关,他们才会靠近法律、尊重法律、热爱法律、相信法律,进而信仰法律。[6][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310页。

政府信用是社会主体对政府信誉的一种主观评价,它是政府的形象在社会主体中所形成的一种心理反映。正如谢遐龄先生所言:男孩长大了是男人,不会长成女人。[10][美]罗纳德.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信春鹰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2年版,第18 页。而是要让法律的公正价值,即代表一种制度理念和文化力量来深入农民的心里和情感之中,使农民从内心敬重法律、信仰法律。中国农村的九亿农民生活在礼俗社会中,尽管现代文明不断影响、冲击着乡土规范,加之法律下乡的不断推进,但农民还是不能完全摆脱礼俗社会的洗礼和影响。[19] 要使法律真正保障农民的权益,使其从纸上的条款,变成农民的生活准则,让法律至上的观念潜移默化地深入农民的意识中。

法律并没有走进农民的生活中,成为他们的必需品,相反,却加深了农民对法律的陌生感。司法独立是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平等、公正地适用法律的保障,尤其在受人治文化影响较深的乡土社会,保障司法独立尤为迫切。

农民基于对法律的这种理性的信仰和尊崇,坚持对法律的价值即自由、秩序、正义、等法治精神的不断追求,并把这种行为转化为自己先进的思想理念,来影响整个乡土文明,使其符合农村法治现代化的要求,进而推动农村的法治建设。基于利益选择,他们只能做出倾向于传统伦理或乡土规范的行为,除非其破坏这种规范的收益大于或远远大于这种成本。

故此,法官应保证程序的公开、科学、民主与文明,使农民的主体地位得到充分尊重。因为立法虽然以相当快的速度覆盖了社会生活的许多方面,然而法律的实施情况却相当不如人意。

农民只有以强大的经济基础作为坚实的后盾,他们才有时间和精力去研习法律,走近法律。于是在农村推行法治,法律应该有所准备、谦虚认真的对待乡土规范。另外,法律要在农村寻求自己的阵地,村干部是不可或缺的,村干部名义上是国家权力的末梢,但其更多的属于乡土社会,受传统礼俗文化的影响,在特定的情况下,他们可以运用自己的知识和权利来对付法律,致使法律规定的程序规则和实体规则因村干部可能改变,因为他们真正的根在农村。毕竟只有合理、合法的程序才能保证实体法所确立的规则得到公正的适用。

[25]  3、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根除司法腐败,实现乡土社会的司法权威。再次,规范运作程序,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树立司法为民的法治理念。

对于农民基于法定理由认为判决确有错误的,可以通过再审程序予以解决。法治社会法律至上,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和效力,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坚决服从法律,严格依法办事,这是法律信仰的底线。

中国现代化了仍是‘中国社会(礼俗社会或伦理社会),不会是‘西方社会(理性社会)。要实现依法控权,就是要处理好法律与权力的关系。

某农村曾发生这样一则案例:某村村长因自己家的果树于一夜之间被人全部砍毁,因怀疑某村民所为,请求公安机关将其逮捕。其二,法院内部审判组织的独立。如果农民奋不顾身去告状,那可能意味着他们或家人的身家性命已受到伤害或威胁,否则,一丁点权利的剥离是不会让农民大动干戈去告状的。在农民法律信仰与农村法治建设的相互关系中,农民广泛、普遍的法律信仰会形成了一个有机的能动作用,其为农村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提供了源源不断的精神动力。

其并非根据什么理由,而是由于他感到必须如此,他被社会暗示住了。能够赢得民心从而使法律成为农民信仰的对象,才是法律权威得以树立的关键。

面对邻里纠纷,法官就应该灵活地运用调解——这种熟人社会中较为适宜的纠纷解决方式。毋庸置疑,司法应以法律为准绳,但法官也应尊重在维持乡土秩序方面行之有效的地方性知识。

司法不公现象严重损害了农民对法律的信任感,从法律的精神信仰上制约着农村法治建设的进程。农民对大多数法律、法规无从知晓,更不用说掌握与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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